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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嘉能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加新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嘉能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申加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文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秦四海,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46号裁定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嘉能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申加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文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秦四海,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46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四海在金融机构存款31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秦四海在金融机构存款16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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