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嘉能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申加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文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秦四海,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46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四海在金融机构存款31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秦四海在金融机构存款16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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