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15-5号 申请执行人连秋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11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安化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350000元。因执行需要,继续冻结该帐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续冻)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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