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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秋生申请执行安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15-3号 申请执行人连秋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15-3号

申请执行人连秋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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