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1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王雪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付志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卫琴,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志刚、张伟、冯卫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金融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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