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14-1号 申请执行人连秋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存款,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存款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270000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