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6-1号 申请执行人覃乃生,男,土家族。 被执行人王玲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荣,女,汉族。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63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荣所有的房产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荣所有的房屋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