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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连秋生申请执行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14-4号 申请执行人连秋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11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14-4号

申请执行人连秋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11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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