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14-4号 申请执行人连秋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11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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