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田随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新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武玉娥,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豫证经字第2662号公证书,于2013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随平、陈新芳、武玉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随平、陈新芳、武玉娥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玉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玉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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