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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申请执行田随平、陈新芳、武玉娥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田随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新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武玉娥,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豫证经字第2662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田随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新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武玉娥,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豫证经字第2662号公证书,于2013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随平、陈新芳、武玉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随平、陈新芳、武玉娥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玉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玉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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