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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焦保英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2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焦保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郝坤,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露,女,汉族。 关于安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2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焦保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郝坤,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露,女,汉族。

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焦保英、阮文忠、阮文兴、郝坤、阮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安殷证经字第140号公证书、(2010)安殷证强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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