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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玉、杨以军、王海芹、杨某甲、杨某乙申请执行张兵团、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崔晓玉,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以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海芹,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法定代理人崔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崔晓玉,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以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海芹,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法定代理人崔晓玉(系杨某甲、杨某甲母亲),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兵团,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兵团、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6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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