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1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梁小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秀平,女,汉族。 被执行人常治德,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勇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鸿斌,男,汉族。 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小义、张秀平、常治德、朱勇杰、李鸿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殷证经字第201号公证书、(2010)安殷证执字第0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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