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敏,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旭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全胜,男,汉族。 被执行人卢永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三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喜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新伟,男,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龙民二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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