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17-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志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晓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志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喜玲,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志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志芳,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志民、王晓龙、宋志峰、杨喜玲、徐志刚、宋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殷证经字第182号公证书、(2010)安殷证执字第0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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