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46-4号 申请执行人李梅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贾向东,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2)龙执字第14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贾向东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600元。现因被执行人贾向东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贾向东在银行账户上存款3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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