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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梅申请执行罗素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梅,女,汉族。 被执行人罗素云,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罗素云发出执行通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梅,女,汉族。

被执行人罗素云,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罗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素云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素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素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素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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