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梅,女,汉族。 被执行人罗素云,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罗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素云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素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素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素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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