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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曹建军、韦红伟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曹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韦红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凤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文清,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申,男,汉族。 本院在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曹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韦红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凤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文清,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申,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建军、韦红伟、侯凤民、赵文清、张海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2420号公证书、(2010)安中证执字第1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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