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龙执字第11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虎臣,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永梅,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安北证经字第1721号公证书、(2008)安中证执字第51号强制执行证书于2008年5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虎臣、李永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虎臣、李永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虎臣、李永梅在金融机构存款4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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