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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侯凤军、朱国勇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13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侯凤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国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永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燕霞,女,汉族。 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13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侯凤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国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永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燕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魁,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振江,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树山,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凤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付琦,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凤军、朱国勇、刘志军、刘永福、李燕霞、张魁、张振江、王树山、侯凤芳、付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1340号公证书、(2008)安中证执字第1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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