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2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三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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