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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三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2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三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5日向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2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三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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