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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风义申请执行翟金星、杨贵芹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卫风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翟金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贵芹,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8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1-1号

申请执行人卫风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翟金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贵芹,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翟金星、杨贵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金星、杨贵芹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翟金星、杨贵芹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续封)被执行人翟金星、杨贵芹所有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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