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田随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新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武玉娥,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第2662号公证书,于2013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随平、陈新芳、武玉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随平、陈新芳、武玉娥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玉娥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玉娥所有的轿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武玉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武玉娥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武玉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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