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雨,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10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2013年11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向东、孙全保,河南典策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雨,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10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2013年11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向东、孙全保,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保法,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10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2013年11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振涛,男,1988年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10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2013年11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希民,男,1961年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10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2013年11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5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杨希民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雨及其辩护人李向东、孙全保,被告人王保法、张振涛、杨希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以索要欠款为名将河南省商丘市鹿邑县的王某某从郑州市挟持到开封,被告人王小雨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杨希民,四被告人于2013年9月29日下午14时许将王某某带入开封县朱仙镇河东洗浴中心住宿,并将王某某看管在该洗浴中心二楼212房间内30余小时,并于2013年9月30晚将王某某从开封县朱仙镇河东洗浴中心强行带出,转移至开封县西姜寨乡长城洗浴中心内继续予以看管,向王某某追要拖欠的“工程款”,直至2013年10月01日上午10时40分许,公安机关将王某某解救。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杨希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杨希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小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是因为被告人要工程款未果造成的,被害人已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以索要欠款为名将河南省商丘市鹿邑县的王某某从郑州市挟持到开封,被告人王小雨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杨希民,四被告人于2013年9月29日下午14时许将王某某带入开封县朱仙镇河东洗浴中心住宿,并将王某某看管在该洗浴中心二楼212房间内30余小时,并于2013年9月30晚将王某某从开封县朱仙镇河东洗浴中心强行带出,转移至开封县西姜寨乡长城洗浴中心内继续予以看管,向王某某追要拖欠的“工程款”,直至2013年10月01日上午10时40分许,公安机关将王某某解救。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杨希民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并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程结算单、抓获证明、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监控视频、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杨希民以拘押的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杨希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尉氏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西华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张振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开封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杨希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认为对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杨希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害人王建坤均已对被告人王小雨、王保法、张振涛、杨希民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小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保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振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希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建波与刘利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