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4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2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4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窜至汝南县汝宁镇步行街南口“黑马网吧”车棚内,将刘某某停放在该车棚内的一辆“华承”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60元。 (二)2014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窜至汝南县工人俱乐部院内,将任某某停放在该院内“虚拟网吧”门前的一辆“东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0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张XX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3)汝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汝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被告人在“黑马网吧”及“虚拟网吧”实施盗窃的视频截图、汝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张XX到案证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在司法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左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