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杜贯永与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淮行裁字第00021号 原告杜贯永,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学文,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 第三人王伟,住太康县。 原告杜贯永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淮行裁字第00021号
原告杜贯永,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学文,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
第三人王伟,住太康县。
原告杜贯永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第三人与其已寻找庭外和解途径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贯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新超
审判员  陈学勤
审判员  陈应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爱华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