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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超、马梦想、刘鹏金、栗风荣与刘冬永、刘京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淮民初字第00192号 原告马广超,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马梦想,男,200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鹏金,男,195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栗风荣,女,1954年9月26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淮民初字第00192号
原告马广超,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马梦想,男,200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鹏金,男,195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栗风荣,女,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安军,男,周口市新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冬永,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刘京文,男,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瑞,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超等四人诉被告刘冬永、刘京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申请中止审理,其理由刘冬永被淮阳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后4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丽英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云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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