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淮民初字第00192号 原告马广超,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马梦想,男,200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鹏金,男,195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栗风荣,女,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安军,男,周口市新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冬永,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刘京文,男,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瑞,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超等四人诉被告刘冬永、刘京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申请中止审理,其理由刘冬永被淮阳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后4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丽英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