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堂,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荣连,女,系原告林明堂之妻。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庆文,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庆,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明堂、姚荣连因与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供电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荣连及其与上诉人林明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庆文、上诉人南阳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柏建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