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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堂、姚荣连与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堂,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荣连,女,系原告林明堂之妻。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庆文,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堂,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荣连,女,系原告林明堂之妻。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庆文,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庆,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明堂、姚荣连因与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供电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荣连及其与上诉人林明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庆文、上诉人南阳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柏建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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