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兰民申字第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爱远,男,1958年2月19日生。 被申请人翟水启(一审被告),男,1966年1月17日生。 一审被告翟贵堂,男,1943年8月19日生系被申请人翟水启之父。 再审申请人李爱远因与被申请人翟水启及翟贵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兰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爱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映映 审 判 员 李三民 审 判 员 邱进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高建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