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商国与张金福、刘水恩、黄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0618号 原告赵尚国,男,1968年1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金福,男,1966年10月1日生。 被告刘水恩,男,现年44岁。 被告黄玉民,男,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0618号
原告赵尚国,男,1968年1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金福,男,1966年10月1日生。
被告刘水恩,男,现年44岁。
被告黄玉民,男,现年49岁。
原告赵商国诉被告张金福、刘水恩、黄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尚国委托代理人赵新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金福、刘水恩、黄玉民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尚国诉称,2008年初,原告受雇于三被告,带人在被告开办的万里鞋业工厂内干杂活,2008年原告将所干的各项工程量及造价格表报给三被告,工程价款共344243元。2012年3月18日三被告对原告的施工量及价款在一起共同签字确认。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工程款。现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金福未到庭,也未提及书面答辩状。
被告刘水恩未到庭,也未提及书面答辩状。
被告黄玉民未到庭,也未提及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原告为三被告的工厂干杂活,合计工程款344243元,2008年2月22日,原告将该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报告给三被告。2012年3月18日,三被告为原告的工程造价表签字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造价表以及庭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三被告,为被告的工厂进行施工以及处理其他工程,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因被告已对原告的工程量以及价款予以确认,被告应给付该工程量相应的价款344243元,被告至今未付,属于违约,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金福、刘水恩、黄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34243元。
二、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464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长波
审 判 员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李庆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睿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