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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随枝与秦占超、刘许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张随枝,女,46岁。 被告刘许娥,女,38岁。 被告秦占超,男,38岁。系刘许娥之丈夫。 原告张随枝与被告秦占超、刘许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张随枝,女,46岁。

被告刘许娥,女,38岁。

被告秦占超,男,38岁。系刘许娥之丈夫。

原告张随枝与被告秦占超、刘许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随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许娥、秦占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随枝诉称,张随枝是经营钢塑材料的个体商户,秦占超、刘许娥在郏县长桥镇开办有门窗装修门市部。2013年多次在张随枝处购买塑钢材料,欠下张随枝现金11000元,经多次找秦占超、刘许娥讨要。均以暂时没钱为由,一拖再拖。请求:1、依法判决秦占超、刘许娥支付欠款1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秦占超、刘许娥承担。

被告刘许娥、秦占超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随枝系经营塑钢材料的个体商户,刘许娥与秦占超系夫妻关系,在长桥镇开办一装修门市部。2013年秦占超多次在张随枝处购买塑钢材料,经结算欠张随枝11000元,秦占超书写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现金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刘许秦占超2014年1月29日1565609684313033063720秦占超”。条据上“刘许”的名字系刘许娥本人书写。在询问刘许娥时,其称欠款属实,现无能力偿还,愿分期支付。

上述事实,有张随枝提供的欠款条据及对当事人双方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在卷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秦占超、刘许娥在张随枝处购买钢筋材料,欠款11000元,有秦占超书写的欠条为证。张随枝持条据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许娥、秦占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随枝1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秦占超、刘许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银环

助理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