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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70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志霞,女,曾用名乔霞,化名张慧芳,1978年12月1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4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7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朝阳、张建恩,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志霞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志霞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3月份,丰海艳以找对象为由,伙同被告人乔志霞诈骗范县白衣阁乡的陈某甲彩礼80000元现金和黄金手饰8600余元,案发后,乔志霞退赃款4000元。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乔志霞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志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乔志霞系从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乔志霞伙同丰海艳、刘文齐(均另案处理),利用丰海艳和他人“结婚”骗取钱财,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乔志霞报酬。后由乔志霞、刘文齐等人做媒,将丰海艳介绍给范县白衣阁乡临黄集村的陈某甲为“妻”。双方见面后,丰海艳以订婚“见面礼”、“订婚钱”、“媒人红包”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80000元和价值8600余元的黄金首饰。乔志霞得赃款4000元,已在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2000元。后丰海艳伺机逃走。审理中,乔志霞主动退赔被害人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丰海艳、刘文齐、陈某乙、吴某某的证言,乔志霞的户籍证明、照片及对其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志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婚姻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乔志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退回所得赃款的同时,又主动退赔了一部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表示不会再危害社会,其所居住的村委会表示愿意对其监管和帮教。因此,综合乔志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志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