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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成果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228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成果,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8月1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227号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228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成果,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8月1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成果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成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至7月8日,被告人邢成果在没有取得成品油(汽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在其开办的范县辛庄镇十字路口北500米路东加油站非法销售汽油24吨,价值19442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成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邢成果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进货发票三张)清单,发票原件,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丰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的证明,范县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成果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邢成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不会再危害社会,其所居住的村委会表示愿意对其监管和帮教。因此,综合邢成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成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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