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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玉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珂,男,1992年3月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4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4月18日因盗窃手机被濮阳市公安局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珂,男,1992年3月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4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4月18日因盗窃手机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9月2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珂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玉珂在范县新区德政街上网之际,趁网管刘某某熟睡之际将其一部苹果4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800元。凌晨5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玉珂窜至商贸城蓝天网吧,趁郭某某熟睡将其一部步步高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均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玉珂的户籍证明及张某某对其的辨认笔录,破案经过,范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收到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失主刘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玉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玉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返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张玉珂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系有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张玉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秀丽
审判员  侯晏领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