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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68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去福,曾用名张去珂,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去福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去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16日1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在范县高码头镇高码头村公路边等人时,被告人张去福驾驶豫JPA888套牌白色捷达轿车以顺路免费为由将杨某甲骗上车,拉至范县张庄乡大崔楼村持刀抢走杨某甲300元钱。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等证据,指控张去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去福辩称其没有想抢劫被害人,只是给被害人要了105元车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1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在范县高码头镇高码头村公路边等人时,被告人张去福驾驶豫JPA888套牌白色捷达轿车以顺路免费为由将杨某甲骗上车,拉至范县张庄乡大崔楼村持刀抢走杨某甲300元钱。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张去福户籍证明及对其的辨认笔录,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受理、立案、破案报告,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行走路线图,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去福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去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去福辩称其没有想抢劫被害人,只是给被害人要乘车费,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去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