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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17-1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回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17-1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回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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