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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17-1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回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