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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091号 原告谢建新,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快客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 负责人武治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佀彦静,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施玉杰,东京快客分公司副经理。 被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想,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俊阁,女,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大街。 负责人:李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 负责人李栋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建新与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快客分公司(以下简称东京快客公司)、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交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建新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谢建新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分别向被告东京快客公司、商交物流公司、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上午在本院闫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建新的委托代理人赵志体,被告东京快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佀彦静、施玉杰,商交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俊阁,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强,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思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建新诉称,2013年7月25日16时,在商宁公路水池铺法庭西50米处,刘建军驾驶豫B36626号车与郭红林驾驶豫N17582号、豫NS505挂车相撞,同时郭红林驾驶的车辆又与汤见圆驾驶的豫N72672号货车(原告所有车辆)相刮擦,造成三车损坏和豫N72672号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建军、郭红林负同等责任,汤见圆无责任。事故后因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赔偿相关的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京快客公司辩称,同意积极赔偿原告的损失,因被告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被告商交物流公司辩称,我们买的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辩称,1、待核实出承保车辆证件、驾驶人证件、事故认定书、保单、在保险责任属实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停车费、停运损失、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费用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被告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答辩意见同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答辩意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谢建新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谢建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行车证、营运证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车辆为营运车辆。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此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责任及货物损失情况。3、修车发票及汽车配件发票各1张。以此证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车辆损失6010元。4、拖车费发票3张共150元。5、停车费票据10张共410元。6、估价鉴定结论书1份。以此证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货物损失600元。7、豫B36626号车保单、行车证、驾驶证各1份。以此证明被告主体适格,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保险,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具有驾驶资格。8、豫N17582号、豫NS505挂车行车证、驾驶证各1份。9、交通费票据15张共150元。以此证明交通费150元。 被告东京快客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单2份。以此证明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被告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条款2份。以此证明不承担停运损失、停车费、诉讼费、评估费。 被告商交物流公司、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行车证、营运证应提交原件;对第二组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发票提出异议认为一张属于零售业,一张属于批发业,不属于正式的车辆修理增值税发票,2013年8月8日的票据不显示车辆号牌,无法证明发票显示的1610元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对第四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票据印章不清,“拖车费”三个字是原告方手写的,根据事故认定书中显示的案件事实,原告的车辆应属于轻微的刮擦,不影响车辆正常的行驶,不需要拖车;对第五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停车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另外也是手写的,没有年月日;对第六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是复印件,无法确定真实性;对第七、八组证据未提出异议;对第九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因原告方没有人员受伤,交通费诉请于法无据,另外,该车事故后有过一次定损,定损的金额是3535元,而原告主张的是6010元。 被告东京快客公司、商交物流公司另提出异议称停车费、诉讼费等费用是因本次事故引起的相关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和实际侵权人承担。 原告及被告商交物流公司、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对被告东京快客公司提交的保单未提出异议。 原告对被告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提出异议认为,保险条款是二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不约束受害人。 对以上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车辆经过鉴定车损为3535元,而原告提交的维修车辆票据显示修车费用多于车辆定损,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超出的部分系因该次事故引起,故原告的车损应以鉴定3535元为准;原告提交的拖车费、停车费票据、双方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及保险条款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材料及庭审时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25日16时,刘建军驾驶豫B-36626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快客分公司)沿商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宁公路水池铺法庭西5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郭红林驾驶的豫N-17582、豫N-S505挂重型半挂车(登记车主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相撞,同时郭红林驾驶豫N-17582、豫N-S505挂重型半挂车与在道路南侧停放的汤见圆驾驶的豫N-72672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谢建新)相刮擦,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和豫N-72672重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商公交认字(2013)第0725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军和郭红林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汤见圆无责任。刘建军驾驶的豫B-3662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鼓楼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郭红林驾驶的豫N-17582、豫N-S505挂重型半挂车在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经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汤见圆驾驶的豫N72672号货车车损为3535元,西瓜600元,合计413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刘建军和郭红林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汤见圆无责任,且刘建军和郭红林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除停车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谢建新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车损3535元,货物损失(西瓜)600元,施救费150元,停车费4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车损、货物损失、施救费共计214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车损、货物损失、施救费共计2142.5元。 三、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快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停车费205元。 四、被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停车费205元。 五、驳回原告谢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东京快客分公司负担25元,被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自民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