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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新武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2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新武,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02252032,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广阳镇四棵树村四棵树庄2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2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新武,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02252032,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广阳镇四棵树村四棵树庄2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新武酒后驾驶号牌为豫RPL780比亚迪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铁西路小吃街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新武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87.36mg/100ml。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新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武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另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新武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包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现场酒精测试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李新武驾驶人查询及车辆查询)、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书。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7.36mg/100m1,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1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新武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新武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1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新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新武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新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雪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