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47号 申请执行人冯林强,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冯书运,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张小永,女,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冯林强与冯书运、张小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书运、张小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书运、张小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书运、张小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冯书运、张小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