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870号 原告李伟立,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 被告张明丽,女,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第三人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立诉被告张明丽、第三人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调解,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和第三人已支付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燕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