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龙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周开斌。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龙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仲裁字(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位于石龙区关庄村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化工产品生产车间设备饱和器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文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