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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秋良与董中伟、耿岗卫、何书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343号 申请执行人薛秋良,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董中伟,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耿岗卫,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何书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343号
申请执行人薛秋良,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董中伟,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耿岗卫,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何书堂,男,汉族,1950年10月18日出生,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薛秋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中伟、耿岗卫、何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汝执行字第2012-34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董中伟与其妻孙一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执行中,被执行人董中伟与申请人薛秋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薛秋良作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董中伟及其妻共有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董中伟与其妻孙一共同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朝阳路香榭水郡小区8号楼1单元6楼西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1000060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贾俊峰
执行员  闫鹏飞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