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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君良诉于明晓、郑永江、周新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15号 申请执行人于君良,曾用名于军良,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于明晓,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郑永江,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15号
申请执行人于君良,曾用名于军良,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于明晓,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郑永江,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周新义,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于君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明晓、郑永江、周新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于明晓、郑永江、周新义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新义之妻郝红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