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0-27-2号 申请执行人孙瑞敏,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尹桃,女,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石头,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纠纷 申请执行人孙瑞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桃、李石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汝民再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尹桃、李石头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尹桃在汝州农商银行城垣路分理处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