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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州与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48号 申请执行人李运州,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自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运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48号
申请执行人李运州,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自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运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限额1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王荣卿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