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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广卫与胡杰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85号 申请执行人韩广卫,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胡杰峰,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85号
申请执行人韩广卫,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胡杰峰,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路西明珠城市花园2号楼2层。
负责人周学平,任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韩广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杰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胡杰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杰峰在汝州农商银行纸坊支行的存款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