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74-1号 申请执行人马素霞,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蔡开成,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进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蔡开成、平顶山市双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蔡开成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二、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