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史永法与王素芳、宁鹏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53-1号 申请执行人史永法,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素芳(又名王文丽),女,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宁鹏新,男,1950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史永法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53-1号
申请执行人史永法,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素芳(又名王文丽),女,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宁鹏新,男,1950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史永法与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于2013年11月12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杨艳兵与田军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