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53-1号 申请执行人史永法,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素芳(又名王文丽),女,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宁鹏新,男,1950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史永法与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于2013年11月12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