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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磊申与王海鸥、郝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巩磊,女,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海鸥,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郝慧霞,女,1976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巩磊申请执行被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巩磊,女,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海鸥,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郝慧霞,女,1976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巩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鸥、郝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海鸥、郝慧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北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