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巩磊,女,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海鸥,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郝慧霞,女,1976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巩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鸥、郝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海鸥、郝慧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北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