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薛霞、薛鹏飞、薛涛申请执行与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79号 申请执行人薛霞,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薛鹏飞,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薛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老107国道与民航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79号

申请执行人薛霞,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薛鹏飞,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薛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老107国道与民航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申请人薛霞、薛鹏飞、薛涛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薛霞、薛鹏飞、薛涛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三道街与北门东街交叉口106号1幢1层05号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人薛霞、薛鹏飞、薛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三道街与北门东街交叉口106号1幢1层05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