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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彬、崔亚忠、陈国堂、李河印申请执行郭风刚、安阳市市场发展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466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彬,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崔亚忠,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国堂,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河印,男,1965年12月11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466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彬,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崔亚忠,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国堂,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河印,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风刚,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发展中心,地址安阳市友谊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军,主任。

本院在执行陈国彬、崔亚忠、陈国堂、李河印申请执行郭风刚、安阳市市场发展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风刚、安阳市市场发展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风刚、安阳市市场发展中心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郭风刚、安阳市市场发展中心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