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刘自明,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戴希成,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自明申请执行戴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志明 |